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2222-2015 再制造内燃机 通用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制造内燃机的性能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拖拉机、农林机具和发电机组用内燃机的再制造,其他再

制造内燃机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6 往复式内燃机
旋转方向、气缸和气缸盖上气门的标志及直列式内燃机右机、左机和

发动机方位的定义

GB/T 1147.2 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1883(所有部分) 往复式内燃机 词汇

GB/T 3821 中小功率内燃机 清洁度限值和测定方法

GB/T 6072.1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1部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通用发动机的附加要求

GB/T 6072.4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4部分:调速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809(所有部分) 往复式内燃机 零部件和系统术语

GB/T 7184—2008 中小功率柴油机 振动测量及评级

GB/T 10398 小型汽油机 振动评级和测试方法

GB/T 10826.1—2007 燃油喷射装置 词汇 第1部分:喷油泵

GB11871 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限值

GB 14097 中小功率柴油机噪声限值

GB/T 15371 曲轴轴系扭转振动的测量与评定方法

GB15739 小型汽油机噪声限值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GB/T 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055 汽车发动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GB 20651.1 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 第1部分:压燃式发动机

GB/T 21404 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

GB 28239 非道路用柴油机燃料消耗率和机油消耗率限值及试验方法

CB/T 3256—2013 船用柴油机振动评级

CB/T 3325—2013 船用柴油机轴系扭转振动评级

JB/T 11323 中小功率柴油机 可靠性评定方法

QC/T 901—1998 汽车发动机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GB/T 32222—2015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83(所有部分)、GB/T 6072.1、GB/T 6072.4、GB/T
6809(所有部分)、GB/T 10826.1 和

GB/T 176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制造内燃机 remanufactured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将旧内燃机(使用过的)按照原技术规范和一定的工艺加工制造后,其技术性能、可靠性、使用寿命

不低于原制造商同类新机的内燃机。

3.2

更新件 renewed component

从原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的全新适用零件。

3.3

修复 reclaim

把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使用寿命恢复到不低于原制造商要求的制造过程。

4 再制造过程技术要求

4.1 总则

再制造内燃机应在确保内燃机性能、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利用旧的零部件,纸

质或橡胶类密封件、气缸垫及不可修复零部件可采用更新件。

4.2 旧机分解、清洗要求

4.2.1 回收的内燃机应完全分解。

4.2.2 分解时初步判断各零部件是否适用于再制造。

4.2.3
对初步判定为适用于再制造的零部件应进行彻底的清洗、去脂和清除表面积碳处理,经缺陷评
价后判断其是否适合再制造。

4.3 可修复技术要求

对于可修复零部件,应经必要的加工处理后修复并检验,其性能、可靠性、使用寿命应恢复到不低于

原制造商新品的要求。

4.4 重要零部件要求

4.4.1 曲轴、凸轮轴、连杆和气门等应经探伤检验。

4.4.2
机体、缸盖中的重要配合尺寸经测量超出其允许的极限尺寸时,可通过重镗、重新镶嵌缸套、重
新选配活塞环、活塞或珩磨等技术加以修复,以达到原技术和配合要求;机体和缸盖都应作密封性检查。

5 再制造内燃机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型号、机身号宜重新编制,并有别于原型号和机身号。

style="width:3.11331in" />GB/T 32222—2015

5.2 技术规格

5.2.1
制造商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提供下列再制造内燃机的主要技术规格和参数,并可根据再制造内

燃机的结构型式和用途予以增减:

型号;

型式(系指冲程数、冷却方式、气缸排列方式、燃烧室型式、左机或右机、增压方式及是否带增压中冷

器等);

气缸数;

气缸直径,mm;

活塞行程,mm;

活塞总排量,L;

标定功率,kW;

标定转速,r/min;

最大扭矩/转速,N ·m/(r/min);

标定空载转速,r/min;

最低可调空载转速,r/min;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r/min;

增压器转速,r/min;

燃料消耗率”,g/(kW ·h);

机油消耗率?,g/(kW ·h);

燃油牌号;

机油牌号;

活塞平均速度,m/s;

压缩比;

平均有效压力,kPa;

增压压力,kPa;

供油提前角(曲轴转角),(°);

发火次序;

配气相位(曲轴转角),(°);

起动方式;

旋转方向(按GB/T726 规定);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净质量,kg;

总质量,kg。

注:标定功率、标定转速在与内燃机有关的其他专业标准中也被称作额定功率、额定转速。

5.2.2
制造商应按再制造内燃机的用途和特点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所需的主要特性曲线。

5.2.3
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提供再制造内燃机的外形图,并应注明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连接
尺寸。

style="width:0.57332in;height:0.58674in" />

1)
再制造非道路用柴油机可用加权燃料消耗率表示;该指标也可是制造厂与客户商定的其他使用工况的燃料消
耗率。

2) 车用再制造内燃机可用机油/燃油消耗比来代替。

GB/T 32222—2015

5.3 功率标定

5.3.1 再制造内燃机铭牌上的标定功率应按GB/T 6072.1 、GB/T 17692
或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进行 表示。

5.3.2
再制造内燃机应能发出铭牌上标明的有效功率。实际所发标定功率与铭牌对应功率的允许偏
差为±5%。功率测量时内燃机应安装的设备和辅助装置按GB/T 21404
的规定,当试验环境状况与标 准环境状况有差异时,其功率应按GB/T 6072.1
的规定进行修正。

5.3.3
功率使用有持续功率、超负荷功率、净功率和油量限定功率等几种类型。

超负荷功率允许使用的持续时间和频次取决于使用情况,但在调定发动机油量限制器时应有足够
的裕量,使之在满足噪声、烟度、排放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时,能发出允许的超负荷功率。超负荷功率应按

持续功率的百分数表示,同时需注明允许运行的持续时间和频次及相应的发动机转速。

除非另有说明,在相应于发动机使用转速时110%持续功率的超负荷功率允许在12
h 运行期内,间

断或不间断地运行1 h。

5.4 燃料和机油消耗的标定

5.4.1
再制造内燃机的燃料和机油消耗率应不大于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出厂指标及国家标准或技术
法规规定的相关节能指标。不同用途再制造内燃机在最大扭矩点和部分负荷部分转速时的燃料消耗率

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最大扭矩点和部分负荷、部分转速工况点燃油消耗率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

工作特性

最大扭矩点

标定转速

75%负荷点

标定转速

50%负荷点

90%标定转速点

标定工况燃料消耗率的百分数/%

速度特性

≤100

负荷特性

≤105

≤112

推进特性

≤105

注:增压内燃机考核50%负荷点燃料消耗率。

5.4.2 非道路用再制造柴油机加权燃料消耗率的标定按GB 28239
的规定,其他用途的再制造内燃机 燃料消耗率的标定按GB/T 6072.1 的规定。

5.4.3
再制造液体燃料发动机,以质量为单位的标定燃油消耗率均以低热值42700 kJ/kg
为准,其他
类型燃料发动机标定的燃料消耗率应以能量为单位表示;或者以质量为单位的燃料消耗率和相关的低
热值两者来表示。

5.4.4
再制造内燃机机油消耗率标定时,以再制造内燃机在标定功率和转速下,每千瓦小时所消耗的
质量(单位为克)来表示。

再制造内燃机机油消耗率的标定值,应为其规定磨合期后的机油消耗率,并标明所用的机油牌号。

车用再制造内燃机,机油消耗率可用机油/燃料消耗比来代替。

5.5 噪声、排放的试验条件

应考核再制造内燃机铭牌所示功率的噪声、烟度和排放指标,当需要磨合后进行考核时,磨合时间

不得超过45 h 或按企业技术文件规定。

GB/T 32222—2015

5.6 标定工况参数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在标定工况运转时,下列参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a) 排气温度(总管或各缸歧管),℃;

b) 涡轮增压器燃气进口温度,℃;

c) 机油温度,℃;

d) 内燃机冷却介质出口温度,℃;

e) 机油压力,kPa;

f) 最高爆发压力(按需要与可能),MPa;

g) 增压器转速,r/min;

h) 中冷器冷却介质进出口温度,℃。

5.7 船用主机的附加要求

再制造船用主机在标定工况时,当一个气缸(指气缸数等于或小于7的主机)或两个气缸(指气缸数

等于或大于8的主机)停止工作时,应能在低负荷下稳定运转。

当废气涡轮增压器停止工作时,主机应能在低转速和低负荷下稳定运转。

5.8 各缸工作均匀性

再制造内燃机在标定工况运转时,各缸参数的不均匀性与所有气缸的平均值偏差应符合表2的

规定。

2 各缸工作均匀性要求

各缸工作参数

偏差

压缩压力

±3%

最高爆发压力

±4%

排气温度

±5%(中、高增压柴油机±8%)

平均指示压力或指示功率

±4%

注:可根据再制造内燃机的结构型式和用途规定全部或部分项目。

5.9 扭矩储备

按速度特性工作的再制造内燃机,扭矩储备率应满足配套用需要或符合表3规定,最大扭矩点的转

速与标定转速之比,应符合表4的规定。

3 扭矩储备率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型式及用途

扭矩储备率

%

低速汽车/车用

≥12/10

拖拉机用

单缸

≥12

多缸

≥15

工程机械用

轮式推土机用

≥15

履带式推土机用

≥20

其他

按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

GB/T 32222—2015

4 最大扭矩点转速与标定转速之比的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型式及用途

最大扭矩点转速与标定转速之比/%

单缸机

≤10

多缸机

拖拉机用

≤75

多缸机

低速汽车/车用

≤70

工程机械用

n≤1800 r/min

≤75

nh>1800 r/min

≤70

注1:采用变扭器的工程机械用内燃机,扭矩特性按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注2:n.为内燃机标定转速。

5.10 调速特性

再制造内燃机标定工况下的调速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5 调速特性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用途

瞬时转速差δndm

%

标定调速率

%

转速回复时间

[tn.i(加载),tnd(减载)]

s

稳态转速波动率β

%

固定动力、农排用

≤12

≤8

≤10

≤1

拖拉机用

≤8

联合收割机用

≤5

低速汽车/车用

≤17

工程机械用

≤12

船用

高速机

≤12

≤10

≤1

中、低速机

≤15

≤1.5

发电用

≤10

≤5

≤5

5.11 最低可调空载转速(最低空载稳定转速)

再制造内燃机在最低可调空载转速下,稳定持续运转时间不少于5
min,稳态转速波动率应符合产

品技术文件规定。

5.12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再制造内燃机允许的最低满载持续转速及其连续运转时间应符合表6的规定。

GB/T 32222—2015

6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及其连续运转时间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用途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

(最低工作稳定转速占标定转速的百分数)

%

连续运转时间

min

低速汽车/车用

≤45

≥30

拖拉机、工程机械等用

≤55

≥30

船用主机

ni<300 r/min

≤30

≥20

300 r/min≤ni≤1000 r/min

≤40

≥20

n;>1000 r/min

≤45

≥20

5.13 起动

再制造内燃机在表7规定的环境温度下及规定的起动时间内,不采取任何机外措施进行3次起动,

其中至少有2次应能顺利起动。

7 起动温度和起动时间要求

起动方式及柴油机用途

环境温度

每次起动时间

S

电起动及压缩空气起动

低速汽车/车用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工程机械用

-5

15

船用主、辅机

10

10

应急发电机组及固定用

0

10

人力起动

5

30

注1:起动方法按GB/T 1147.2的规定。

注2:起动性能有特殊要求(例如低温起动、用汽油机起动)的内燃机,起动时环境温度及起动时间按有关标准规

定或由制造商与用户商定。

5.14 安全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的起动安全性、正常停机、应急停机、防火、防爆、超速保护等安全要求都应符合

GB 20651.1 的要求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15 换向

船用主机应进行换向试验,换向时操纵应轻便灵活,可直接倒转的船用主机换向时间应不超过

15 s。

5.16 倾斜

再制造内燃机应能在表8所列的横倾和纵倾条件下工作。

GB/T 32222—2015

8 横倾、纵倾要求

再制造内燃机用途

倾斜角度

(°)

横倾

纵倾

低速汽车/车用

10

15

工程机械用

履带式推土机、装载机、单斗挖掘机等

35

35

轮胎式推土机、装载机、单斗挖掘机、振动压路机等

25

30

自行式铲运机、平地机等

20

25

汽车起重机、叉车等

15

20

多斗挖掘机、翻斗车等

20

15

拖拉机用

轮式

20

20

履带式

20

30

联合收割机用

20

20

移动式发电机组用

在移动中不工作

10

10

在移动中工作(功率不大于30 kW)

28.5

15

船用

主机及辅机

15

5

应急用内燃发电机组

22.5

10

注:对横倾与纵倾有特殊要求的内燃机,其数值由制造商与用户商定。

5.17 密封性

再制造内燃机各密封面及管接处,在预热、磨合运行及性能试验期间,经紧固后不允许出现油、气、

水渗漏。内燃机标定工况漏气量一般不超过名义进气量的1%。

5.18 热平衡

再制造内燃机的热平衡性能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或制造商技术文件的规定。

5.19 工作介质

再制造内燃机各系统的工作介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工作介质中的添加剂应无毒、无腐蚀和无

附着沉淀。

5.20 仪器仪表

再制造内燃机应配备为保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仪表和指示系统。对功率大于220
kW 的内燃机,

应对转速、压力、温度等参数超过规定范围时设置监控和/或报警装置。

5.21 机械振动

再制造内燃机机械振动限值,应根据用途分别符合 GB/T 7184—2008、GB/T
10398、CB/T 3256— 2013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达到 GB/T 7184—2008表 A.1 的
C 级 、GB/T 10398、CB/T 3256—2013

中规定的C 级(可容忍级)。

GB/T 32222—2015

5.22 扭转振动

再制造内燃机曲轴轴系扭转振动,对中小功率和船用再制造内燃机应分别符合
GB/T 15371 和

CB/T 3325—2013
的规定。再制造内燃机在标定转速±10%范围内,不应有危险扭振临界转速。

5.23 清洁度

再制造内燃机的清洁度应根据用途分别符合 GB/T3821、QC/T
901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24 噪声

再制造内燃机噪声应根据用途分别符合GB14097、GB15739、GB11871
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25 烟度

再制造内燃机的排气烟度应根据用途分别符合原型机所应符合的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26 排放

再制造内燃机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用途分别符合原型机所应符合的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27 热冲击

再制造内燃机按GB/T1147.2
规定进行热冲击试验时,其受热零件应无裂纹或漏水、漏气、漏油现

象发生。

5.28 可靠性

5.28.1 中小功率柴油机再制造产品按JB/T11323
规定进行可靠性考核时,考核指标为:

a) 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MTTFF) 不低于500 h;

b)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 不低于1000 h;

c) 无故障综合评分值(Q) 不低于60分。

5.28.2 车用再制造内燃机可靠性考核可按 QC/T 901—1998 中5.5及GB/T
19055规定进行。

5.29 耐久性

对需要进行耐久试验的再制造内燃机应按GB/T1147.2
规定的方法进行台架耐久试验,试验后应

符合表9的规定,中速内燃机应符合表10的规定。

9 高速、低速再制造内燃机耐久试验后要求

项 目

技术要求

主要件°损坏

不允许

试验后主要零件磨损值

试验后主要性能指标变化

标定工况燃油消耗率升高值不超过标定值的4%、机油消耗率升高值

不超过标定值的30%

非主要件损坏

不超过5件

故障停机

不超过4次

柴油机主要件见附录A。

GB/T 32222—2015

表10 中速再制造内燃机耐久试验后要求

项 目

技术要求

主要件*损坏

不允许

试验后主要零件磨损值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试验后主要性能指标变化

标定工况燃油消耗率升高值不超过标定值的3%、机油消耗率升高值

不超过标定值的20%

非主要件损坏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故障停机

不超过4次

柴油机主要件见附录A。

5.30 寿命

再制造内燃机寿命应符合表11规定。

表11 使用寿命

内燃机型式

使用寿命

高速内燃机

多缸机

6000 h

低速汽车/车用

2.5×10⁵km

中、低速内燃机

nb≥750 r/min

8000 h

n₁ <750 r/min

12000 h

注:再制造内燃机寿命可按时间或公里数计算,两者比照期暂按1个月≈3000km,3个月≈10000km,6个月≈

15000 km,1年≈30000km,2年≈50000 km。

5.31 交货

再制造内燃机交货时,应向用户提供随机备用的配件、保养工具以及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使用

说明书等有关技术文件。如用户另有要求,可与制造商商定。

6 试验方法

再制造内燃机的试验方法根据用途按 GB/T1147.2、GB/T
18297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再制造内燃机的检验分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抽查检验三类。

7.1 定型检验

7.1.1
定型检验包含对具有代表性的发动机所进行的一系列检验,可确认某机型的主要性能数据,并
对其使用中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作出评价。

7.1.2
凡新设计和经重大改进以及转厂生产的再制造内燃机应进行定型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2(可根

GB/T 32222—2015

据内燃机结构型式和用途予以增减)。

7.1.3 定型检验用样机一台或按相关专业标准规定, 一般由制造商提供。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为制造商按技术文件规定的出厂要求(或合同要求)对出厂产品所进行的检验,以保证
产品质量。

7.2.2
每台再制造内燃机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2(可根据内燃机结构型式和用途予以
增减)。

7.3 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制造商检验部门根据批量大小,按有关判定规则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

产品对主要性能进行检验,以考核再制造内燃机制造商批量生产产品制造质量的一致性。

检验项目见表12(可根据再制造内燃机结构型式和用途予以增减)。

表1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类别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抽查检验

1

起动性能试验

√ (常温)

√ (常温)

2

调速性能试验

3

负荷特性试验

4

标定功率试验

5

燃料消耗率试验

6

速度特性试验

7

使用特性试验

8

万有特性试验

9

标定功率工作稳定性试验

10

空载特性试验

×

11

最低可调空载转速测定

12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测定

13

各缸工作均匀性试验

14

安全性能检查

15

机械效率测定

16

热平衡试验

×

×

17

噪声测定

18

排气烟度测定

19

排放测定

20

机械振动和曲轴扭转振动试验

21

活塞漏气量测定

22

机油消耗率测定

GB/T 32222—2015

1 2 ( 续 )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类别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抽查检验

23

清洁度测定

24

特殊性能试验

25

功能检查

26

可靠性试验

×

27

耐久性试验

×

28

热冲击试验

×

×

1 :" √ "代表需要进行的项目;"×"代表可不进行的项目;"又"代表按需要选定的项目。

2 :在 " √ " 及 " 又 " 的 项 目 中 若 包 含 多 项 内 容 时 , 也 可 择 需 进 行 部 分 内 容 。

3 :特 殊 性 能 试 验 系 指 发 动 机 与 从 动 机 的 匹 配 试 验 、 内 燃 发 电 机 组 的 并 联 运 行 及 其 他 电 气 试 验 、 船 用 发 动 机 紧 急换向试验 、 船用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试验 、 双燃料发动机的燃料转换试验 、 在制造商规定时间内的维修

能力试验、在规定故障下(如增压器失效)的机动性能及发出规定功率的能力试验。

4 :功 能 检 查 系 指 超 速 限 制 装 置 、 压 力 和 温 度 异 常 的 故 障 自 动 保 护 和 报 警 装 置 等 功 能 和 能 力 检 查 、 起 动 系 统 验 收试验前后操作能力检查 、 换向机构或倒车减速机构和离合器的功能检查 、 重要零部件的运行温度检查 、

曲柄臂的挠度检查、发动机在支座上的稳定性检查、活塞和气缸组件及轴承在试验后的状况检查。

注 5 : 可 靠 性 试 验 应 单 独 抽 取 2 台 样 机 进 行 试 验 。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再制造汽车内燃机应在其外观明显处标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见附录
B), 对由于尺寸
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
保持。

8.1.2
获得国家再制造产品认定的再制造内燃机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
志(见附录 C)。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
颜色一致并清晰。

8.1.3
经国家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明示再制造产品的制造商名称、产品识别
代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8.1.4 再制造内燃机应具有牢固的铭牌,铭牌上至少应标明:

a) 制造商名称、商标;

b) 型号、用途;

c) 标定功率/标定转速,kW/(r/min);

d) 净质量,kg;

e) 厂址;

f) 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年、月)。

8.1.5
再制造内燃机一般应在飞轮或输出端的机体部位或飞轮壳上标出旋转方向,同时在飞轮上或适
当位置标出第一缸上止点位置。

GB/T 32222—2015

8.1.6 安全警示标志应置于明显部位。

8.1.7
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标注生产许可
证标志。

8.2 包装和运输

8.2.1
再制造内燃机应和随机配件、工具和技术文件一起牢固包装。制造商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采取
简易包装。

8.2.2 包装箱的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8.2.3 包装箱的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的规定。

8.3 贮存

8.3.1 再制造内燃机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

8.3.2
在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油漆、封存、包装、储运的技术要求下,再制造内燃机的有效封存期自
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style="width:3.09333in" />GB/T 32222—2015

A

(规范性附录)

再制造柴油机主要件名称

A.1 再制造柴油机主要零件

机体、气缸套、气缸盖垫片、气缸盖(包括燃烧室镶块)及其螺栓;

活塞、活塞销、活塞环、连杆、连杆衬套、连杆轴瓦和连杆螺栓;

曲轴及其连接螺钉、主轴承或主轴瓦、轴承盖、飞轮及其螺栓;

正是齿轮、凸轮轴及其轴瓦、摇臂和摇臂轴;

气门、气门座、气门导管、气门弹簧、气门挺杆和气门推杆。

A.2 再制造柴油机主要部件

输油泵、喷油泵、调速器、喷油器、空气滤清器³和柴油滤清器³;

水泵、水箱、冷凝器、热交换器和风扇;

机油泵、机油冷却器和机油粗、精滤清器3;

增压柴油机的增压器和中冷器;

电控单体泵、电控共轨系统;

安全装置(超速保护、机油的高温和低油压保护等)。

3) 纸质滤芯和橡胶密封圈除外。

GB/T 32222—2015

B

(资料性附录)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style="width:12.14in;height:9.3533in" />

GB/T 32222—2015

C

(资料性附录)

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style="width:9.75341in;height:7.99986in" />

CMYK:75 、5 、100 、0

延伸阅读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32222-2015 再制造内燃机 通用技术条件. 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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